顺捷进出口有限公司(报关物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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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进口旧中古二手机械设备报关完成后,是不是可以直接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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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海关总署依照职责,以监督检查、追踪货物安全状况等形式,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前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2)。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其分析、大类产品安全情况分析、收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操作人: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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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海关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工作中,应当对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实际货物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并对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海关总署。

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海关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海关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其他有必要实施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文件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检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实施审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检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成检查组,并将检查组人员、检查时间等事项提前告知被检查方。被检查方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可以采取实地见证、样品采集、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材料。检查组应当为被检查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重点包括:

(一)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3)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二)对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投诉或其他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六条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方应当在1个月内纠正。检查组应当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实施现场检查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实施。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组汇总终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第二十七条海关总署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

监督检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是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进行整改: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但情节轻微,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告知海关总署更新备案信息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整改期间,海关总署不予认可其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中检验依据错误、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结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1年。

(二)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不合格进口旧机电产品被海关责令退运或销毁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海关监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伪报瞒报、隐藏记录等手段阻碍监督检查,导致海关无法确认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含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的;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证书(含报告)的;装运前检验未在货物启运前完成的;伪造、变造、买卖检验证书(含报告),或者在装运前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3年。

(四)对于恢复认可后1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现(二)(三)项情况的,海关总署在3年内不予认可其装运前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海关对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检验结果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旧机电产品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行为。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海关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检验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海关总署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装运前检验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手设备进口操作流程:

1、国外发货到

2、办理装运前检验检疫

3、部分监管条件有O的,在发货到内地码头前提前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

4、国内目的港码头船公司换单

5、进口申报(报检/报关)-----审价、缴税、查验

6、海关放行后,提货送货到客户指定仓库。

进口二手设备哪些环节容易出问题?

1、装运前预检验(即中检)-----举例:机器本身带有旧压力容器,不能进口

2、海关审价-----价格磋商需要提供付汇凭证、INVOICE、邮件往来等证明资料

3、查验环节-----旧设备进口商检是必查的,申报资料务必要和实际进口货物一致。

进口旧机电设备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装箱单、INVOICE、合同、提单

2、装运前检验检疫报告

3、自动进口许可证(O证),针对监管条件有“O”

4、旧机电产品进口清单

5、申报要素

6、其他要求提供的单证资料,如新旧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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