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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进口清关手续申报流程关税

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进口清关手续申报流程关税

扫描电子显微镜(SEM) 是一种介于透射电子显微镜和光学显微镜之间的一种观察手段。其利用聚焦的很窄的高能电子束来扫描样品, 通过光束与物质间的相互作用, 来激发各种物理信息, 对这些信息收集、放大、再成像以达到对物质微观形貌表征的目的。新式的扫描电子显微镜的分辨率可以达到1nm;放大倍数可以达到30万倍及以上连续可调;并且景深大, 视野大, 成像立体效果好。此外, 扫描电子显微镜和其他分析仪器相结合, 可以做到观察微观形貌的同时进行物质微区成分分析。扫描电子显微镜在岩土、石墨、陶瓷及纳米材料等的研究上有广泛应用。因此扫描电子显微镜在科学研究领域具有重大作用。

那么什么是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的申报流程:

(一)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目录”内产品。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目录》的,属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二)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zongju公告2014年第145号《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 ,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列入《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三)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四)未列入《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声明》向主管海关申报。

(五)进口列入《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且属于“出口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免<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申报资料相符。

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海关监管方面:

一.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装运前检验:

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装运前检验是指针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而实施的检验。

装运前检验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作出初步评价;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二.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口岸查验:

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口岸查验,是指口岸海关为确定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收货人申报的单证及内容是否与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的真实质量安全情况相符,依法对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在入境口岸进行的检查。

查验内容包括:单货、货证是否相符;数量、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夹带其他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三.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目的地检验:

目的地检验是指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入境后,由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

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目的地检验方式:海关可选取确认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现场检验、核查收用货单位自我声明等方式进行检验。

检验出证:经检验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收货人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口岸查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申报制冷剂为非氯氟烃物质的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是否属实;

(二)是否夹带其它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三)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目的地检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3.对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其他注意事项

1.禁止将《禁止进口的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申报进口或伪报为目录外的产品进口。

2.我国已明令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防止将废机电作为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申报进口。

3.防止将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申报为新机电产品进口。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进口时,品名须标明“旧”或“二手”,标记唛码及备注须注明“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

4.防止将应申领许可证的重点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伪报为无须许可证的一般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进口;防止二手扫描电子显微镜产品无证到货。

5.防止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擅自将设备开箱解封、调试使用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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