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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二手数控机床清关手续,进口全流程解析,规范申报通关无忧
发布时间: 2024-06-16 16:37 更新时间: 2024-06-26 09:00

进口二手数控机床清关手续,进口全流程解析,规范申报通关无忧

进口二手数控机床清关手续,进口全流程解析,规范申报通关无忧

进口旧机电的范围: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的通关流程:

步,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第二步,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第三步,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进口二手机电设备思路梳理:

确认是否属于禁止/限制进口旧机电产品

确认是否需要办理进口机电证

确认是否属于需要CCIC/装运前检验检疫证书

确认进口设备相关HS

确认是否有价格依据

准备相关资料后在安排发运

进口机电产品许可证/机电证相关:

一、机电产品进口应由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单位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系统填写后打印盖章)。

(二)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五)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报告;

4、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5、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进口医疗器械类机电产品的,应提供有效的进口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进口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进口数控机床类机电产品的,应提供《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盖章原件);

(六)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部门许可证明资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强制执行标准的规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

5、进口烟草加工机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6、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8、进口接收设备应符合《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9、进口电子游戏机产品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1、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二、申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2024 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第 2 至第 14 项所列货物)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介绍企业概况,拟申请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用途说明);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将制造年限标注在申请表格的规格型号栏内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印章);

3.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印章);

4.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5.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6.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材料;

7.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8.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9.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还须提供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申请程序:

(1)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全国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管理系统;

(2)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并上传所需提供材料的清晰扫描件;

(3)地方机电办核实相关信息后,属于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由省商务厅审核并签发电子许可证。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复审许可证局(纸质许可证)或省商务厅(电子许可证)签发许可证。

进口旧机电查验流程:

01、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内容:

1.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2.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3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02、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内容:

1.申报制冷剂为非氯氟烃物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属实;

2.是否夹带其它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3.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03、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内容: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提醒:

1.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属地海关应当对其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2.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属地海关可对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项目实施抽查检验;

3.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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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被核查前需要准备什么

企业在核查前,应当准备好两方面材料。一是关于企业基本情况、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生产和管理人员、环境卫生、车间设施、生产用水或冰、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储存和运输过程、化学品管理、检验检测情况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1. 企业基本情况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及复印件

(3)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HAPPC、ISO22000、GMP、BRC、IFS等)

2.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HACCP体系文件、SSOP文件、食品防护计划

3. 生产和管理人员要求:

(1)工作服、帽、鞋消毒相关制度(应明确消毒频率和要求)及消毒记录

(2)企业管理人员、车间工人等获授权可进入车间的人员的健康证,健康证应确保在有效期内

(3)车间内企业员工健康检查记录

(4)企业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并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及该类人员企业内部考核合格记录

4. 企业环境卫生:

(1)如企业厂区及车间防鼠防虫工作委托给第三方除害公司开展,应提供委托合同、除害公司工作记录、除害效果评价

(2)如防鼠防虫工作需投放饵料,需提供饵料投放记录

(3)《排污许可证》,如无法提供,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5. 车间设施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工序和场所配备的温度显示装置的有效校准记录或其他准确性证明材料

6. 生产用水或冰:

(1)属于城市供水的,每年进行水质检测并提供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2)自备水源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检测并提供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3)企业储水设施的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7. 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内外包材等)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关记录

(3)二次加工的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海关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进口原料的有效通关单证(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5)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厂验收合格记录(应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7)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

8. 生产加工过程:

(1)控制加工时间、产品温度和车间的环境温度的相关生产记录,以及温度测量装置的合格检测证明及定期校准记录

(2)对速冻、冷藏、冷却、热处理、干燥、辐照、化学保藏、真空或改良空气包装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加工环节,需提交该环节采取的措施能够满足安全卫生要求或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热穿透、热分布报告等

(3)与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清洗消毒相关的清洗消毒记录

(4)对于有消毒要求的包材,提供其消毒记录

9. 储存、运输过程: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企业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所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湿度显示装置的校准记录(根据《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规定:冷藏库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8℃以下,温度波动范围控制在2℃以内,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和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

10. 化学品管理:

(1)企业化学品储存和领用管理规定文件

(2)化学品领用、使用记录

11. 检验检测情况:

(1)企业检测人员相应技术资格的资质证明

(2)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

(3)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合格检定文件及计量或校准记录

(4)企业实验室检测结果记录

(5)如委托社会实验室,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受委托的实验室,其承担的企业产品检测项目应具有经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相应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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