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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化妆品进口代理公司科普各类妆化品进口通关手续流程
发布时间: 2024-07-24 16:09 更新时间: 2024-11-03 09:00

日本化妆品进口代理公司科普各类妆化品进口通关手续流程

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

◆ 选定申报方案

境内责任人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 授权书备案

选定方案后就可以进行授权书备案,领取用户名、密码。

(1)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2)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相应监管部门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 样品检测

授权书备案完成后,按相关要求准备好送检资料及样品,送交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产品功能和配方的不同,检测项目会有所不同。

◆ 编写申报资料并网上填报

完成样品检测后,境内责任人应当在申报资料原件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 取得电子备案凭证

监管部门收到产品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产品备案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zongju政务网站统一公布。

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所需具备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注册登记

C.化妆品经营范围

D.签约电子口岸无纸化

PS:除了进口香皂,剃须膏,漱口水等产品,其余化妆品均须做好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进行申报

进口化妆品一般流程为:

注册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国外备货

准备资料

发运(空运/海运)

报关

查验(如发生)

抽检(如发生)

贴好中文标签

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

合法销售

一般进口化妆品客户关注的问题:

①化妆品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化妆品海关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化妆品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化妆品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化妆品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化妆品海关申报等其他问题

⑦进口化妆品如何向海关申报

⑧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哪个环节黏贴查验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化妆品属性: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给出我国化妆品的基本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方法、目的、部位等与此定义不符的,均不能按化妆品申请。如口服、皮下注射等,或作用于体内黏膜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另外,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明确指出,我国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2、非特殊类属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属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3、境外生产属性:

普通化妆品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普通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普通产品管理。

税目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的申报要求:

(一) 化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 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 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进口化妆品申报注意要点:

1.进口化妆品报关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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