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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线缆、dian路板底板、boyu灯dian缆线进口关税手续流程单证要哪些

更新时间
2024-11-1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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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线缆、dian路板底板、boyu灯dian缆线进口关税手续流程单证要哪些

dian器公司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线缆低报价格,定前者走私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家族企业,在意大利有一家公司,负责在国外采购国内客户需要的货物,由我公司进口到国内销售。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利润,我公司采取了伪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进口了几票货物,被海关查获时共计偷逃税款20多万人民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我公司委托律师有效辩护,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请问,我们公司还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依法有可能会被处罚。根据《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xingzhengchufa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七条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xingzhengchufa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因此,如贵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结合贵司具体违法情形,仍有可能被海关予以相应的处罚。

典型案例:经X海关调查,当事人某dian器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X海关申报进口13票货物,报关单号依次为XXXXX0211001586769、XXXXX0221000499105、310920221099985962、XXXXX0221000857017、XXXXX0221000898117、XXXXX0221000944532、XXXXX0221001189384、XXXXX0221001349759、XXXXX0231001026110、XXXXX0241000056055、XXXXX0241000093005、310420241049978295和XXXXX0241000311825,申报品名为信号线缆、dian路板底板、boyu灯dian缆线等,申报商品编码为8544421100、9014909000、8544421900等,申报数量共计346.05千克,申报总价9738500日元。上述货物系当事人委托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实际货主为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制造虚假报关单证、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走私上述货物,偷逃应纳税款。经核,上述涉案货物实际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7.48万元,应缴纳税款为人民币8.77万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2.52万元,低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93850.63元。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3、报关单证;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核定货物价值表;5、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dian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款第(三)项之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款第(一)项、《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低报价格偷逃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九条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xingzhengchufa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dian器有限公司委托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代理进口13票货物,分别是信号线缆、dian路板底板、boyu灯dian缆线等。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制造虚假报关单证、低报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走私上述货物,偷逃应纳税款人民币2.52万元,低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93850.63元。

综合上述,依照《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九条款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海关xingzhengchufa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低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被销售使用,无法没收,依照《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X海关决定对当事人追缴低报部分对应的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9385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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